符少辉: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2019-06-27 09:32 加入收藏


内容摘要: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美丽乡村、平安乡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依然呈现出源头多发、形式多样、性质复杂等特征,治理难度较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要求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优化政策结构,以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确保政府政策切实体现农民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科学设定行政程序,优化公务员队伍,杜绝不良行政现象,提升纵向层级政府、横向政府部门间的统一行动能力和政策执行力,提高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转变行政方式,实现由管理为主向提供服务为主转变,由政府给予式服务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的互动式服务转变。在完善行政职能的基础上,创新矛盾处理模式,建立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充分整合市场、社会以及其他主体力量的网络体系,建立覆盖农村各领域的矛盾监测体系,构建涵盖矛盾风险产生、发展全过程的矛盾排查机制、现场调解机制、利益受损者救济救助机制,形成多方位、广领域、全过程、良性运行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

形成自主化解机制

农村社会的许多矛盾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化解这些矛盾有赖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应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求,积极整合农村社会内部资源,引导自治组织健康成长,使农民能够有序参与乡村治理,自主化解利益矛盾。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的资源情况,探索多样化的村民自治模式,明确村民自治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引导新乡贤积极参与治理,充分发挥其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功能,使矛盾及时化解在农村基层,不扩大、不上移。

优化法治保障机制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保障。优化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法治保障机制,首先要不断完善立法。当前,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和农业农村发展,在土地流转、土地征迁与人口流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风险。应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使相关矛盾的化解有法可依。其次,在法律执行上,应创新法律适用机制。建立矛盾分类处置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最后,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信法守法。建立农村长效普法教育机制,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导优质法律资源流入农村,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便民性。

(作者:湖南智库联盟专家、湖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校长   符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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