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梅:应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挑战的几条有效途径

2018-08-30 14:49 加入收藏


互联网与信息革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在网络空间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斗争更加深刻复杂;各种社会矛盾在网络空间相互叠加、集中呈现;一些刻意美化、宣扬西方价值观,“黑”我国党史、国史的网络发声时有出现等。


在建设网络强国、大力发展互联网和信息产业的背景下,探索应对挑战、保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有效途径,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主流平台勤发声,牢牢把握话语权,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定准基调。


当今时代,基于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网络媒体迅速崛起,人们的网络交流活动已经非常频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意识空前提高,社会透明度日益加大。党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和监督。


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大量事实已证明,搞封锁消息、回避媒体、隐瞒真相、对抗舆论监督那一套,注定适得其反。各类主流网络平台应做到“四讲”,积极及时发声:一是尽早讲,第一时间尽快抢占信息发布最高点;二是准确讲,发布真实全面信息,获得公众认可;三是反复讲,用各种方式对公众表明态度、释疑解惑;四是持续讲,不断向公众披露事件进展情况。


——“意见领袖”勤培育,汇聚群体正能量,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保驾护航。


“意见领袖”是网络传播中的重要角色,存在于不同意识形态领域以及形形色色的传播过程之中,是人群中首先或较多接触大众传媒信息,并将信息再加工后传播给其他人的人。通常,在信息传播中,即使信息直接传达到了普通受众,但要他们在态度和行为上发生预期的改变,有时还须“意见领袖”对信息作出解释、评价,在态势上作出导向、指点。“意见领袖”一般具有较强综合能力、较高社会认同度,在网络社交场合比较活跃,可加速信息传播并扩大其影响。


鉴于此,网络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应深入国内各大论坛以及其他一些网友聚集地,有意识地将一批富有正能量的网友培育为“意见领袖”,使他们的言论在广大网友中产生积极影响。


——网络立法勤开拓,遵纪守法成常态,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夯实根基。


我国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立法滞后、层次低。相关法律少、规章多,并且在制定规章过程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量、横向的有效协调,导致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其二,不具开放性。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律结构比较单一,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并且法律中综合性禁止性条款较多,但没有依此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许可性条款、禁止性条款;其三,缺乏兼容性。现行网络安全法律有许多难以同传统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相协调之处。其四,缺乏操作性。为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以及各地党政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协调,“政出多门”常常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也因此增多等现象。


当前,迫切需要基于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络立法中存在的不足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加快网络立法速度、加大网络立法力度,使得人民群众在网络交流活动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踊跃争当遵纪守法好网民。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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