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育蕾:推进我省智能监管,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2019-02-18 14:25 加入收藏


内容摘要:近年来,部分区域地方金融发展混乱,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小贷公司、虚拟货币交易所等归属于地方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和组织的风险加速暴露,非法集资、债务链条断裂等金融乱象及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区域性风险隐患突出,现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短板,地方监管体制亟需完善。


饶育蕾指出目前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两点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被赋予更重的监管职能。


随着当前类金融业态不断增多,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加,游离于银证保体系之外的地方金融,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企业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及非持牌的地方金融活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监管范围之广、责任之重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统一要求,大多数金融办都同时拥有促进金融发展及进行监督管理这两项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职能。职责定位的偏颇及行为目标的异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金融行业的无序发展及金融风险的不断积累,埋下区域性风险爆发的隐患。防风险、强监管是未来金融业监管的主基调。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目标,要求地方政府建构以科技为支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构金融监管模式,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科技加大了地方金融监管的难度。


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带来重大影响,科技迅猛发展为金融创新注入了活力。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驱动形成了金融新业态,改变了市场行为,加速了风险传递,使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使资金供给能够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完成资金体外循环,金融交易脱离现有金融管制的情况愈发严重。此外,金融科技还加大了技术风险、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监管套利风险,一些公司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事类似银行的业务,但却没有受到类似的监管。当金融机构更大范围、更大程度地采用金融科技时,如果监管机构不采用相应的“监管科技”(RegTech),将面临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高级的监管套利和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当金融机构通过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用来规避不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带来的罚款时,也能用于寻找监管体系的漏洞,并以此谋取监管套利,更降低了人工监管的有效性。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使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识别与应对变得更加迟缓,更不利于金融的稳定。


对此,饶育蕾提出三点建议


一、组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主要承担地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能。对当前相对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切实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将金融办更名并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离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和发展职能的,突出其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责定位,将机构进一步拆分,强化监管的专业性,同时充实各级人员编制并完善组织架构。


值得借鉴的是,山东、江苏、深圳等多个省市金融办(局)纷纷加挂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在原有的服务协调功能基础上,凸显了金融监督管理职权,部分地区还将争取实现金融执法权。


二、加强地方金融立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着力构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框架,一方面,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针对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督与管理等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金融监管条例。


三、构建智能金融监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提出强化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加强金融监管,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传统审慎监管的理论依据是假设监管者不能实时动态了解被监管者的情况,所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确保金融机构具备金融服务与风险防范能力。但这套监管体系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的痼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创新。


建构以科技为支撑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很好地回应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空白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监管系统可以依据监管规则即时、自动地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管,发现更多人工监管发现不了的监管漏洞和不合规情况,更好地识别与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人工智能依靠“规则推理”和“案例推理”两种推理方式进行自我学习。“规则推理”可以反事实模拟不同情景下的金融风险,更好地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案例推理”可以通过机器学习过去所有的监管案例来评价新的监管问题、风险状况和解决方案。智能监管系统最终能实现金融监管由“手工监管”向“智能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警”、“信息孤岛”向“数据整合”、“粗放检查”向“精细监管”的转变,实现对地方金融风险状况的持续监管和动态分析,极大提升监管效能,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作者:湖南智库联盟专家、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饶育蕾)


上一篇:关于政治生态建设诸多误区的调查与思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