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从2009年2月制定、2015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同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了今年我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课题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部分方面进行了比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建立了对所有饲料和食品在紧急情况下的溯源和综合快速预警系统。在实施可追溯原则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问题,可迅速找出问题所在,确定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例如欧盟,要求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建立可追溯体系,并将该项规定纳入到法律框架下,强制执行,使食品质量安全的各环节监管、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可依。
2015年修订的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2016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推进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并对部分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进行试点。然而,这一工作才刚刚起步,进展还比较缓慢,消费者还不能从购买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包装袋上看到有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体现。
(二)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方面。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发达国家设置了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如,日本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之下设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监督员任期两年,每年改选一半。监督员在全国公开选聘。要求报名者一要关心食品安全,年满20岁以上;二要不能是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成员和公务员;三要能够出席食品安全监督会议;四要具备一定的食品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国民中选择聘任安全监督员之后,对其给予必要的培训,随后让他们回到国民中去,寻找问题并反馈给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有义务会同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逐条认真答复。又如,美国设置了食品安全检察官蹲点制度,由官方派出检察官驻扎食品厂。食品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接受农业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察官的监督和检查。食品加工厂必须为检察人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室,供其驻点检查,以防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加工厂每次还要提前把样品送到指定的研究所检验。检察官也会通过农业部的渠道,把抽样检查的食品送到他们自己的研究所检验。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会有检察官来抽查,做到双管齐下。为了防止常驻检察官与厂家相处太熟有私交,政府规定驻厂检察官必须每6个月换一次,不许接受礼品等,如发现有违规情况,立即解职。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但是,我国的监督管理形式主要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资料查阅和查封。这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均不能深入到食品生产的过程中,无法发现食品生产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现有的抽样检验,也只是检验标准内的指标,对于标准外的安全指标往往不做检验,也无法检验,因此不能发现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此外,没有食品安全监督员,即使老百姓知道某个企业食品生产中存在安全问题,也不能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使该问题可能长期泛滥下去。
(三)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控制方面。发达国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限制非常严格。如日本,对农业化学品实行肯定列表制度,既有针对性地规定了食品中部分农业化学品的暂定基准(相当于我国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包括799种物质的53862个限量值,又规定了所有食品中其他所有未被纳入暂定基准农药的一律基准(0.01mg/kg)。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仅规定了食品中433种农药的4140项最大残留限量。与日本的标准相比,一是限制的农药种类少,仅为日本的54.2%;二是平均每种农药在食品中的限量值还不到10种,仅仅9.56种,而日本则为67.4种;三是我国农残限量标准缺乏一律基准值,不能对限量值以外农药残留给予合法性的界定。标准定得太低,容易导致农药的滥用,危害人体健康。
尽管我国制定了GB/T8321.1-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9》,但由于这一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所以,在农业生产中,农业管理部门对农药使用的管控并没有真正到位,不少农药生产经营者,只按照农药的使用效果去推广使用农药,并没有按照其执行,因此导致农药的超范围使用。而对于大多数农药超范围使用的情况,无法根据GB2763-2016来加以评判和处罚。此外,农业管理部门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标准普及不够,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没有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使用农药,只是凭经验使用。这一现象,将导致农药残留无处不在,后果不堪设想。
(一)尽快建立我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追溯体系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的可溯源性,并将追溯体系与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做到追溯体系与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联通。
(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设立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为基础的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建议我省各级有关食品管理部门,注重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人员比例和专业化水平,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要求,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各级政府可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职业化检查员制度,一是在县级以下的基层管理部门设立一定数量的职业食品安全协管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明确其职责是发现和向上级报告本地区企业食品生产中的安全问题,确保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二是设立民间食品安全信息员,并对其进行技术培训,要求他们主动地发现并向食品安全部门报告食品生产、流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这样,政府才能尽早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苗头,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问题的蔓延。
(三)加强农药使用的管理,控制农药残留量。一是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中,增加农药的限制种类和每种农药的限量值;二是对所有农药在所有食品中设置合理的一律基准限量值,严格控制农药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滥用;三是明确农药推广、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药使用知识培训,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普及GB/T8321.1-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9》,使他们能够按照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四是加强基层检测队伍能力建设,使乡镇街道等基层有人员、有技术、有设备、有资金对本地农产品进行监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