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体会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正式实施,开启了湖南法制建设的新征程。深刻认识法治湖南建设的深远意义,准确把握法治湖南建设的终极目标,稳步推动法治湖南建设的进程,让法治成为助推“四化两型”的制度优势,转化成富民强省的现实生产力。
一、让法治成为湖南人的共同愿景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准绳、以民主为手段、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规范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作为制度形态不会因人而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作为文化形态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具有公正性。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市场化进程,经济秩序发生了改变,社会形态乃至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改变,人们对公正的追求、对法治的向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法治湖南成为湖南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
1.法度不再“失衡”。“刑不上大夫”,自古法的价值天平就是有失公允的。而公平正义作为法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基础价值,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法治湖南。按照《纲要》要求建设法治湖南,首先要有法可依,实现“良法之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承载着中国人民的梦想和智慧,构成维系核心价值的制度体系;湖南地方性法规体现地方特点、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补充,形成完备的法度空间,铸就恢恢法网,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建设法治湖南司法是关键,要司法公正。《纲要》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阶层弹性、量刑法定、司法公正等原则性规定细化,制约公权,保障私权,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法度不再“失衡”。 建设法治湖南执法是重点,要执法从严。法律权威来自法之效用、源自执法到位。只有有法可依,自觉守法,严格执法,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市场不再“无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不能规避也不能靠单一的市场机制进行调整,需有事先制定的规则去规范主体行为、预防或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否则会导致市场无序,经济将难以正常运行。《纲要》要求“到2020年,公平、诚信、规范的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建立。”依靠法治规范政府、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架构中的地位、功能、行为和作用形式,通过法律规范、 政府监管、主体自律,建立权责明晰、功能互补、合法作为的市场新秩序。一切守法者的经营活动得到政府的优质服务;一切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一切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保证市场运行规范有序,使得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具有制度预见性和安全性。
3.公民不再“缺位”。基于民主法治语境的公民不仅是指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还包含有公民权利和义务之意;不仅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而且要求公民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不乏庶民,而公民缺位。突出表现是公民意识不强、能力不够,不能自觉地把法律的规定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从事社会生活或社会活动;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更缺乏公民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却是能否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建设法治湖南,首先要加强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依法维护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培养公民责任意识,公民诚信守法、履行法定义务、担当社会责任。其次要提高公民能力。让公民能有序参与社会活动,合法利用民意表达渠道行使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后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公民主体地位。彰显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主体地位,公民主体不再“缺位”。
4.政府更为理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形,上层建筑从顶层设计、体制机制到管理的方式方法都存在些许不适应。如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驾驭市场经济?
建设法治湖南,从顶层设计着手科学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形式、规范服务程序、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使政府变得更加理性。一是职能从无限责任的全能型转变为有限责任的服务型。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履行好发展引导、市场监管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发展主体由政府主导的单一型转变为市场调节的多元型。有退有进,政府退出的领域,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补位,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力驱动的多元发展格局。三是决策方式由政府程序转变为政府与专家论证、公众互动相结合的社会程序。四是监督由“软”变“硬”。《纲要》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5.社会更加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法治湖南,畅通公民利益诉求的反应渠道,强化政府与公民的工作互动,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汇聚发展正能量。通过改进政府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化,改善城乡关系、阶层关系和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加强各部门联动预防,健全社会安全保障机制、构建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靠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创新利益分配机制,维护、实现好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建立生态转移支付体制机制、靠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社会、自然和谐共生。
二、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湖南的经济优势
制度就是执行力、制度就是生产力。贯彻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湖南,用制度为“四化两型”护航,重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1.法治是力量之源。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靠制度保障的稳定坚如磐石。常说社会稳定压倒一切!因为没有稳定的大环境,就没有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就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道理很简单:团结出力量,稳定就是力量!
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当然的核心力量;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用人民代表制度的形式、通过有序民主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的自觉行动、扩大党执政的张力;法治作为实施的保障,最终形成党治国理政的巨大系统整合力。
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市场化过程中出现阶层分化、收入差距过大;发展过程中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不平衡;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是因为政策偏差使社会有失公允所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纲要》用法律的约束规范政府、社会组织和各类市场主体行为,靠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平等地位、均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用制度协调政府、社会组织和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整合利益,形成多元主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整合力。
2.法治是行政效能之源。首先科学决策是生产力。基于GDP导向的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的行政决策,因为责任追究不到位,往往受领导主观影响较大,导致形象工程、重复建设有禁不止,决策成本高、浪费严重。《纲要》对决策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和程序规范,实现了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政府决策与社会和公民的互动,必将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决策风险,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其次规范行政程序出效率。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能直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主体准入的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可有效预防乱收费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则直接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产。重点是《纲要》对行政程序的规范,限制和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可有效限制权力寻租的空间、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同时,行政程序透明的间接效用是可降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见性,改善投资环境,产生各类人才和投资主体回流湖南的洼地效应。
其三改进政府服务出效率。《纲要》催生服务型政府,通过政策法律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合法进入、有效利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巧借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形成加速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主体合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3.法治是财富之源。法治作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支撑经济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给予社会以好的发展预期、给予市场以良好的制度预期,从而提振公民的消费信心。
法治作为一种文化和精神,本身就是社会财富,比如法制保障的社会诚信体系,能最大限度预防商业欺诈、假冒伪劣行为,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公民守法意识,能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案件,降低治安管理成本;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能防止权钱交易,减少职务犯罪、提高行政效能等。
建设法治湖南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要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又要社会协同、稳步实施;既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又要加强执法、营造“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的社会法治环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真正将法治贯穿并落实到“四化两型”的各项工作中,让法治成为湖南人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为。作为省政府参事室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参事工作条例》,按照“湖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参事工作条例》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工作、改进服务、提高决策咨询水平,在法治湖南建设中率先垂范,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