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 》 综合论坛 文/罗德树
我家门口的湘水渡河岸,上下两处码头原立有两通内容一致的民国官府禁示碑。我幼时曾亲见其碑,惜年少懵懂,未详录碑文,后石碑长期掩埋地下,渐渐淡出世人视野。近年县城修建防洪大堤,这两通百年古碑得以重见天日。承蒙文保志愿者陈湘运、陈德乐、蒋时能、汪友云悉心拓印,留存文本,使此方珍贵碑刻文献得以完整传世。该碑文为民国初年县府标准批文体例,行文简洁严谨,叙事条理清晰,是研究新宁近代渡口治理、水运秩序、基层民事纠纷调处不可多得的实物史料。
(一)碑刻全文校录与文字勘正
此碑分正面正文与侧面禁令,形制完整、规制规范,为官方批示、勒石公示的正统禁示碑。经字形考据、文义贯通及碑刻语境比对,文末漫漶模糊之字应为“患”字,完整文句为“以利行人,而免患险”,文意通顺、契合民国公文范式。现将完整碑文校录如下:
正面碑文:
新寧縣知事兼理司法馮 批
羅元聚訴蔣世傳等捏題控害由狀悉,查此案情節,因泊排起衅,羅元聚不與理論,竟斧断排繩。蔣世傳等因断纜之故,藉報搶奪。所訴尤屬虛偽,理應雙方拘案,從嚴究辦。惟迭據商會長陳永貴及團紳李呈熙呈請前來銷案,姑准從寬免究,但該渡口係渡船往來之處,一經泊排,難登彼岸,嗣後永遠禁止,不准泊排,以利行人,而免患險。此批
民國戊午七月 羅姓同立
两侧碑文(禁令补刻):
此係渡口 奉憲永遠禁止,不准泊排

(二)民国“知事”官制沿革考证
该碑立于民国戊午年,即公元1918年,彼时中央政权为北洋政府,县域行政及官职称谓与清代多有不同。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中,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县设知县。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后,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全面革新地方官制与行政体系。1912年2月,湖南省军政府正式颁令,废除清代知府、知州、知县旧称,统一将府、州、县行政主官更名为“知事”,直属省军政府管辖,实行省管府、州、县的二级行政体制,府、州、县建制平级(据《湖南府厅州县之裁并》,《申报》1912年2月10日,第二张第6版)。“知事”称谓沿用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推行地方行政改革,颁布训令,改“知事”为“县长”,沿用至今。因此,1918年新宁县主官称“知事”且兼理司法。
(三)立碑缘起与纠纷事件始末
此碑的诞生,源于民国七年新宁县夫夷江湘水渡一场典型的私人商事与公共民生利益冲突纠纷,完整呈现了民国初年乡村水运治理、民间公益管护与基层民事调处的真实样貌。湘水渡为新宁县城东郊重要古渡,由本地罗氏族人创办、自主管护,是服务两岸乡民、商旅往来的公益义渡,百年以来无偿造福乡梓。
该渡口江段水域平缓,临近市镇,停靠条件优越,在近代竹木水运贸易繁盛的时代,成为放排商贩和排工临时停泊的优选之地。但湘水渡作为城郊交通要道,常年行人络绎不绝,渡船往来频繁,主要功能是保障公共通行安全和当地民众生活。若大量木排长期在此随意停泊,势必挤占渡口作业空间,阻碍渡船停泊、行人登岸,极易引发拥堵、落水、碰撞等安全事故,严重侵占公共通行资源、损害百姓出行权益,长期困扰渡口运维与民众出行。
为守护义渡公益属性,维护渡口通行秩序,保障乡民出行安全,罗氏族人罗元聚多次对违规泊排的商贩、排工耐心劝导,明令禁止在渡口停靠木排。然而,以蒋世传为首的放排商贩只顾自身商事便利,拒不服从劝导,依旧肆意占用公共渡口泊排作业,双方矛盾持续累积,不断激化。多次交涉无果后,罗元聚为制止违规行为,守护公共利益,情急之下持斧砍断木排缆绳,以此强行驱离木排,双方矛盾升级,纠纷爆发。
冲突发生后,蒋世传等人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将单纯的渡口泊排民事纠纷,恶意捏造“抢夺”重罪,蓄意诬告构陷,一纸诉状将罗元聚告至县衙。彼时北洋政府时期地方行政、司法合一,县级知事全权执掌行政与司法审判职权,当年主政新宁的零陵籍名士冯天柱知事全权审理此案。
冯天柱审案详实,明辨是非,精准厘清双方权责:蒋世传等人违规占用公共渡口,屡劝不改,是纠纷发生的始作俑者;捏造抢夺罪名,虚假诬告,更是无理缠讼、罔顾事实,过错在先。罗元聚维护义渡公共权益、制止扰民行为的初衷正当,但其私自行事、斧断排绳的处置方式过激失当,存在明显瑕疵。整体而言,双方均有过错。依当时律法,本应将双方一并拘押,从严究责。
案件审理期间,县商会会长陈永贵、地方团绅李呈熙等一众乡贤绅士,体恤乡邻纷争,顾全地方和睦,多次出面调解,呈请县衙销案。冯天柱兼顾法理与乡情,体恤地方民情,准予从宽免予双方追责。为彻底杜绝日后同类纷争,永久规范渡口秩序,从根源保障公共民生,冯知事特此下达官方批文,明确规制:湘水渡永久禁止停泊木排,专保渡船通行,便利商旅行人,根除渡口安全隐患。罗氏族人感念官府公正裁决,遂将县知事批文勒石立碑,永久公示恪守,警示后人。
(四)史事多维价值评析
这场看似寻常的民间渡口纷争与基层官府判案,看似邻里商事小纠纷,实则蕴藏着民国初年基层司法审判、官绅共治、公共权益管护、乡土公益传承的多重历史信息,具备较高的民生价值与方志史料价值。
其一,判案法理兼顾情理,体现近代基层司法的公正与务实。本案裁决不偏不倚,权责分明,既不纵容商贩侵占公共资源、诬告扰民的无理行径,也没有姑息民间私力维权的过激行为,精准界定公私边界,厘清双方过错。展现了民国初年基层司法有错必究、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审判原则,极具基层治理的务实色彩。
其二,纠纷处置彰显民国初年典型的官绅共治基层治理模式。北洋时期基层政权体系简约,官府难以独自覆盖全部民间纠纷调处,地方商会、乡团、绅士成为维系基层稳定,化解民间矛盾的重要纽带。本案中乡贤出面调解销案,并非徇私枉法,而是传统乡治文化与现代基层治理的有机结合。官府从宽处置,尊重乡绅舆情,同时以立碑定规的方式固化治理成果,既平息了一时纷争,又确立了长久制度,实现了息讼、安民、立规三重成效。
其三,禁令立碑明确了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商事利益的治理准则。放排泊排是少数商贩的经营性私利,而湘水渡渡船通行是惠及两岸百姓、往来商旅的民生公益。官府明令永久禁止渡口泊排,从官方层面划定了公私权益边界,杜绝了少数人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大众利益的乱象,牢牢守护了民间义渡的公益底色,保障了民众出行安全与公共通行权益。
其四,碑刻是新宁乡土公益文化与近代地方治理的珍贵实物见证。湘水渡作为罗氏族人世代管护的义渡,是传统乡土社会无私奉献、造福乡邻的公益缩影。此次纠纷处置与勒石立碑,将罗氏族人自发护渡的民间义举,上升为官府认可、刻碑传世的官方规制,让临时的纠纷处置变成永久的渡口法度,约束后世、绵延百年。
综上,民国戊午湘水渡禁泊排碑,并非一通普通的告示石刻,而是记录新宁民国基层司法、乡绅治理、水运民生、乡土公益的核心物证。一纸官批,两方石碑,平息一时纷争,规制百年渡口,留存千年乡史,生动还原了近代湘西南县域社会的治理逻辑与淳朴乡土人文风貌。
(五)时任新宁知事冯天柱人物考略
本案主审官员、时任新宁县知事冯天柱(1883—1959),为永州零陵县名士,故里为今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楠木冲村。其出身名门,幼年家道中落,却胸怀家国,立志报国。二十岁投笔从戎,入长沙湖南新军四十九标,接受民主革命思想,经谭人凤介绍加入同盟会。此后远赴安徽投身革命,先后参与徐锡麟革命运动、熊成基马炮兵变,是早期民主革命的参与者与践行者。民国肇建后,冯天柱返湘创办《天民报》,传播革命思想,启迪民众心智。1913年,湖南督军谭延闿赏识其才,公费选派其赴法国巴黎政治学校留学,辗转法、德、比利时等欧洲多国及南洋地区考察学习,见闻广博,学识渊博,后加入中华革命党。
归国后,冯天柱历任新宁县知事、湖南省政务厅科长、湖南省民政厅长等职,深耕地方治理,体恤民生疾苦。晚年坚守家国大义,1949年与唐生智、程潜等湘籍贤达奔走呼号,积极推动湖南和平解放,为桑梓安宁、三湘和平作出重要贡献。湖南和平解放后,受聘担任湖南省军政委员会顾问,继续服务地方建设。1959年,冯天柱于长沙病逝,一生历经革命风云,深耕民生治理,坚守家国初心,是近代湘籍开明官员的典型代表。